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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5-29 21:31:3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
1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3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4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5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6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副总经理
(本公司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金属材料的 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金属材料
制造、采购、销售和服务,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 的制造、销售和服务,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
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安装;机械工程、电子、通 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安装;机械工程、电子、
7 信与自动控制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机器设 通信与自动控制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机器
备及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设备及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
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8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 1 元。 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10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让系统继续交易。 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比例为盾安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比例为盾安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盾安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盾安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27,645,034 股、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原合肥 27,645,034 股、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用机械研究所)认购 4,318,187 股、王涌认购 (原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认购 4,318,187 股、
1,727,274 股、方建良认购 1,511,365 股、周学 王涌认购 1,727,274 股、方建良认购 1,511,365
11 军认购 1,511,365 股、曹俊认购 1,511,365 股、 股、周学军认购 1,511,365 股、曹俊认购
唐黎明认购 1,511,365 股、王世华认购 863,637 1,511,365 股、唐黎明认购 1,511,365 股、王世
股、林成培认购855,001股、刘云晖认购431,818 华认购 863,637 股、林成培认购 855,001 股、刘
股、黄毅飞认购431,818股、蒋家明认购431,818 云晖认购 431,818 股、黄毅飞认购 431,818 股、
股、何学平认购 431,818 股。出资方式为各发起 蒋家明认购431,818股、何学平认购431,818股。
人以其经审计的对原浙江盾安三尚机电有限公 出资方式为各发起人以其经审计的对原浙江盾
司所拥有的出资权益相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出 安三尚机电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出资权益相对应
资时间为 2001 年 9 月 30 日。 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9 月 30 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3,181,865 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5,436,182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 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065,436,182 1,065,436,182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A 股 1,065,436,18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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