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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5-29 21:31:3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对照如下:
1、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除上述调整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之日起未逾 3 年;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日起未逾 3 年;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偿;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施,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他内容。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内容。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2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
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3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入;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易;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交易;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业务;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
有;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司同类的业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有;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任。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4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理注意。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围;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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