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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9 21:31:1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即期外汇、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并购外汇付款等的外汇收支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在经过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等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同时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报至财务部门。
(三)公司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对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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