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9 20:55:51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本公司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然后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的后备资金。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实际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除外。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