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瓷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29 20:23:45
湖南华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湖南华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湖南华瓷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公司编制的《湖南华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6.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并拟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 公司编制的《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8. 本次发行的部分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关联方醴陵市致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誉投资”),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涉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致誉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考虑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0.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公司控股股东致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已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致誉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可能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致誉投资已承诺,若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致誉投资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致誉投资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盖章页)
全体监事签名:
刘静 易金生 罗新果
湖南华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