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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20:01:39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证券代码:300100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ShuanglinAuto Parts Co.,Ltd.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璜溪口)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林股份”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简称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关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资本市场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2024 年 4 月 19 日,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
项措施》,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指出要加大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
关领域。2025 年 2 月 7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的实施意见》,继续指出要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与新质生产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坚定地认识到在资本运作和生产经营中以支持国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为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投向以机器人产业为代表的前沿行业。
2、机器人产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近年来,机器人产业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1 年 1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机器人产
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规〔2021〕206 号),明确加快推动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到 2025 年我国成为全球机器人技术创新策源地、高端制造集聚地和集成应用新高地,建成 3~5 个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到 2035 年我国机器人产业综合实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023 年 10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工
信部科〔2023〕193 号),指出人形机器人已成为科技竞争的新高地、未来产业的新赛道、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发展潜力大、应用前景广。其中,面向人形机器人高动态、高爆发和高精度等运动性能需求,需要突破高紧凑机器人四肢结构与灵巧手设计等关键技术。
2024 年 9月,浙江省印发《浙江省人形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 年)》,提出以整机制造为引领,推动整零布局协同化。具体包括打造杭甬整机引领区,布局培育零部件协同区等,发挥杭州、宁波专精特新企业集聚优势,提升执行控制部件等关键部件供给水平。
3、机器人有望迎来量产,带动对行星滚柱丝杠等核心部件以及磨床等关键设备的需求
人口老龄化、用工成本、工作环境安全性是当前人工劳动面临的几大难题,机器人的发展有助于弥补劳动人口短缺、代替人工完成危险工作、解放人的身体,具备社会意义,有望成为机器替人的终极方案。现阶段,工厂由于具备场景结构化、任务标准化等特点,有望率先实现突破。
《“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将机器人比作“制造业皇冠顶端的明珠”,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业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支撑机器人这颗明珠的,是包括行星滚柱丝杠及关节模组在内的各项核心基础部件。机器人具备高动态、高爆发和高精度等运动性能特点,行星滚柱丝杠因具备传动效率高、载荷大、精度高、寿命长等特点,高度适配机器人的需求。

磨床则是丝杠加工的核心设备,高端丝杠制造工艺难度较高,对螺旋沟槽加工的精度和一致性有极高要求,因此精加工对丝杠性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磨削是丝杠精加工核心工艺,需使用专用螺纹磨床。
从中长期看,机器人有望实现商业化落地以及大规模的量产,将带动对行星滚柱丝杠等核心部件以及磨床等关键设备的需求。
4、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专业智能制造商,提供汽车饰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动力系统、轮毂轴承等产品,在 HDM 等细分领域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公司长期深耕汽车产业链,在高精度制造、规模化生产、成本控制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成熟的供应链体系,并凭借长期的技术积累和制造经验向机器人行星滚柱丝杠等战略前瞻业务进行拓展。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的资产、营收、人员等规模预计将进一步扩大,对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顺应机器人产业的发展趋势,为公司贯彻发展战略提供资金保障
机器人是全球产业竞争的前沿焦点,也是我国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向之一,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同时在境内外头部机器人厂商的带动下,机器人产业有望实现商业化落地以及大规模的量产。
公司是中国最大的 HDM 制造商之一,也是中国自主研发该产品最早的民营企业。HDM 与行星滚柱丝杠产品在技术开发、齿轮加工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在此技术同源的基础上,公司已完成机器人反向式行星滚柱丝杠的开发,这一新产品突破了传统丝杠的传动限制,在大幅提升负载能力、转速及寿命的同时,降低了量产成本,是机器人关节模组的关键组件。
机器人行星滚柱丝杠以及关节模组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计划持续推动该等机器人核心部件的产业化,开辟新的增长曲线。公司本次实施的滚柱丝杠及关节模组产业化项目,达产后将支持公司在机器人产业链的竞争中保持有利身位。
2、持续增强磨床等高端装备制造能力,构建生产制造的核心壁垒

公司重视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提升竞争能力。加工和生产的高端设备已成为机器人行星滚柱丝杠等极具市场潜力的新产品研发和量产的瓶颈。公司已通过收购无锡市科之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实现了滚柱丝杠产业链上游环节的延伸与资源整合,解决了设备端“卡脖子”环节。基于公司已具备的领先的精加工设备制造技术,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大磨床设备的研发设计能力及产能,构建生产制造的核心行业壁垒,从而扩大公司的优势。
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将进一步得到优化,进一步满足公司在业务持续性发展及研发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同时,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为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更好满足市场需求而做出的重要战略布局,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技术实力及技术储备,有利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仅依靠公司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支持项目建设及公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股权融资符合公司较为长期的发展战略,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可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合公司长期的发展战略。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使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项目效益将逐步释放,公司的净利润将实现相应增长,并逐步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能够对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竞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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