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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9:23:44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一章 附则 ...... 47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
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1080514468626。原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全体股东
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在香港发售 17,628,000 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并超额配售了 670,450 股 H 股,前述 H 股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和 2023 年 2 月 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邮政编码:100192
电话号码:010-62796417
传真号码:010-627947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31,652,081 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
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
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
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
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
除外);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
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定;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
营。(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北京氢能示范园
示范车维修车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者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
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
资人。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
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
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即 H 股,是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在以股息或者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
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公司发行的 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994,7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张国强 7,0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张禾 1,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鹏飞 5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周一聪 400,000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肖震 139,947 2015 年 7 月 9 日 净资产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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