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新世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9:06:21
证券代码:600628 证券简称:新世界 公告编号:临2025-013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十二届五
次董事会会议、十二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25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及 2025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 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人。 事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董
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一致。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7、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新增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8、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元。
10、 第 十 八 条 公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股 份 总 数 为
646,875,38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646,875,38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646,875,384 股。 普通股 646,875,384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
11、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