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新世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9 19:0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捐赠、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或者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7.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