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公司章程》(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8:45:47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本章程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收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7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四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3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六章 公司党委(党组织)...... 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 通知...... 42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三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7)295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四
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0 年 5 月 5 日转为在四川省宜
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0MA62A0WM8P。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3月 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
2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A 股 8,000 万股,并于 1998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LIANGYE YIBI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150 号
邮政编码:644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81,608,00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
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为股东谋取最佳利益,为国家多做贡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酒类产品及相关辅助产品(瓶盖、商标、标识及包装制品)的生产经营;
兼营:饮料、药品、水果种植、农业种植、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投资管理等。
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
股份数为 240,000,000 股份数量、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4
月 21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3,881,608,005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收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