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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星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5-29 18:31:34

证券代码:873806 证券简称:云星宇 公告编号:2025-065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提名时需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候选人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并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1.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2.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如有)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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