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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8:16:27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8 号)同意,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87,336,24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9,999,998.7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075,032.46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6,924,966.30 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募集资金已足额划至公司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专户。2025 年 5 月 23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5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开户银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 520630795051000047 198,939,998.7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63079505100004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 2025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98,939,998.76 元。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浩、杨昀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同意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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