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6:53:5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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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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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十八)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含一致行动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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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高比例送转股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吉林证监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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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吉林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部门/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保密协议(见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五)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吉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含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