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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6:53:5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专职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六)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七)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及范围
第十八条 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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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并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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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偶发性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及时进行事后审计,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日常交易事项可以在必要时进行抽查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进行事后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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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时进行事后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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