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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告时间:2025-05-29 16:40:46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3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4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6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8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 9
第八章 简化程序...... 11
第九章 附则...... 12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根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
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效力及其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债券持有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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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会务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期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五)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本期可转债的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约定的权限范围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期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本期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七)修订本规则;
(八)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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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公司董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一条 发生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时,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
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 3 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 2 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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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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