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6:17:53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截至 2025 年 05 月 29
日,本年度累计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42,500.00 万元,在本年度已审批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203,077.2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6.18%。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02 月 11 日、2025 年 02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 202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4,300 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5,5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800万元。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
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5 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公司以集团形式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其中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华鑫”)可用额度 4,000 万元。公司于 2025 年 05 月 27
日与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长荣华鑫可用的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整,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
额度范围内。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为长荣华鑫所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被担保 担保额
担 担保方 方最近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已审议的 度占上 是否
保 被担保 直接或 一期资 前已用担 本次担 后已用担 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 市公司 关联
方 方 间接持 产负债 保额度 保额度 保额度 担保额度 最近一 担保
股比例 率 期净资
产比例
长
荣 长荣华 76.67% 72.19% 171,890 8,000 179,890 55,000 234,890 3.00% 否
股 鑫
份
注:本表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而造成的数据差异。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07-20
营业期限 2015 年 07 月 20 日至 2045 年 07 月 19 日
注册地点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
2307
法定代表人 随群
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
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二)长荣华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8,442.81 114,406.21
负债总额 85,501.11 80,894.2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32,941.70 33,511.96
项目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805.04 1,782.22
利润总额 2,447.01 763.21
净利润 1,830.85 570.26
经查询,截至 2025 年 05 月 29 日,长荣华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
状况良好。
(三)长荣华鑫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长荣华鑫 76.67%的股份。
四、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
(一)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主债务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约定:保证人同意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共同用信人,并为该公司在被担保的主合同范围内发生的全部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其中为长荣华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 4,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
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2、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3、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
4、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长荣华鑫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4,000 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担保物为长荣华鑫名下现有设备所有权(包括残值的收益权)、现有租
赁设备所得的租金收益及其他收入(均以本次担保额度为限)。根据长荣华鑫截
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统计得出,其名下现有设备(含公司融资租赁设
备)总金额为人民币 1,863,250,489.80 元;长荣华鑫目前存续项目全部租金收益(不含本金)为人民币 196,293,868.20 元;
4、反担保的范围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融资人依委托担保合同应向公司承担的所有债务。
5、反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公司基于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三)少数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
长荣华鑫少数股东天津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投资”)将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盛创投资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的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并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7〕30 号)中第八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