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华勤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6:13:26
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4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2,425,24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5,195.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068.3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3,068.3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71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瑞勤科技消费类电子智能终端制造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建募投项目“南昌二期智能终端技术研发与产线改造升级项目”,并安排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南昌勤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昌逸勤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汽车电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
安排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勤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安勤智行汽车电
子有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勤技术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和保荐机
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勤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昌逸勤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勤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安勤智行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南昌二期智能终端
南昌勤胜电子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010050429100454434 技术研发与产线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造升级项目
南昌二期智能终端
南昌逸勤科技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010050429100454558 技术研发与产线改
公司 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造升级项目
东莞市勤领汽车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汽车电子研发及产
子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3601904544 业化项目
上海安勤智行汽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汽车电子研发及产
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4101904557 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昌二期智能终端技术研发与产线改造升级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
甲方 1: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南昌勤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称“甲
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50429100454434 ,截至_2025 年_5_月_15 日,专户余额为_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昌二期智能终端技术研发与产线改造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赵欢 、_徐石晏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南昌二期智能终端技术研发与产线改造升级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甲方 1: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南昌逸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50429100454558 ,截至_2025 年_5_月_15 日,专户余额为_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南昌二期智能终端技术研发与产线改造升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赵欢 、_徐石晏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