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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赛智联: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9 16:12:07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进行报告和备案。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道及传递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公司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如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审批的其他人员等;
(七)因重大事项公司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项目组的主要负责人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未披露前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以及所签署的保密条款(如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项目组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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