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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环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9 15:58:44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
金风险,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环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
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
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上述协议
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
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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