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5-29 15:58:44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投票、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与会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及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得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