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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环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9 15:58:44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
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
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环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
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
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
业、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作为有限合伙
人参与合伙企业;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的对外投
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
向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
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
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
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
第十六条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
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
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
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
行批准;
(三) 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
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负责
人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
值表,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八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
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
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
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
增资:
(一) 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
进行投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
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确认对外投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
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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