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8 21:31:16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重大交易对方;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决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以及上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七)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