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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8 20:47:35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8-3 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2025 年 5 月 28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2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0,618,264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5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杨崎峰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0,618,264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795,303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3,822,961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840,509 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05%。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6人。根据表决结果,潘晓斌先生、尹鸿翔先生、潘晓蕾女士、龙锋先生、程正先生、马宏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潘晓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58,123,22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4,345,47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75%。
表决结果:通过,潘晓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尹鸿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7,960,014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3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182,25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404%。
表决结果:通过,尹鸿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潘晓蕾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95.141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177,26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268%。
表决结果:通过,潘晓蕾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龙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7,960,014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3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182,25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404%。
表决结果:通过,龙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程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7,960,01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3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182,2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404%。
表决结果:通过,程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马宏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7,961,024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3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183,26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431%。
表决结果:通过,马宏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3人。根据表决结果,曾萍先生、蒙永亨先生、侯治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曾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52,974,70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7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9,196,94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523%。
表决结果:通过,曾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蒙永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7,892,09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6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114,34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61%。
表决结果:通过,蒙永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侯治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7,893,09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7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115,34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88%。
表决结果:通过,侯治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9,807,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8%;
反对 721,1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弃权 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029,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2%;反对 72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6%;弃权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9,897,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3%;
反对 721,1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119,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24%;反对 72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0,350,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
反对 267,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6,573,0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41%;反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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