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5-28 19:57:51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委员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
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员会
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或其
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的董事会
召开前十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1/2 以上委员联名
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 1/2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
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会,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冲突的,依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名;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