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普医学:关于修订《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19:45:06
证券代码:301033 证券简称:迈普医学 公告编号:2025-031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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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制订本章程。 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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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鹰石路 3 号 崖鹰石路 3 号,邮政编码:510700。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3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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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6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及董事会秘书。 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8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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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 1.00 元。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
行股份 45,529,846 股,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增 至
49,547,185 股;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
10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发行股份 45,529,846 股,面额股的
股 16,515,766 股,公司的股本总额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增至 66,062,951 股;公司 2023 年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人员
授予限制性股票 456,480 股,授予
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66,519,431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11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划的除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任何资助。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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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1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