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8 18:50:4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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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南路 18 号深圳湾万丽酒店 3 楼宴会厅举行。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7 人,所持股份总数 357,907,183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74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5 人,所持股份总数8,707,183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6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349,200,4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979%。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91人,所持股份总数8,706,78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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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66%。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770,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19%;
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1%;弃权 7,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70,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23%;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5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27%。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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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770,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19%;
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1%;弃权 7,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70,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23%;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5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27%。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770,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19%;
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1%;弃权 7,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70,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23%;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5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27%。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770,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19%;
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1%;弃权 7,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70,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23%;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5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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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676,0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4%;
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96%;弃权 17,9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476,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3459%;反对 2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486%;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056%。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677,4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58%;
反对 2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98%;弃权 1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477,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3619%;反对 2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60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80%。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761,8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94%;
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1%;弃权 1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61,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313%;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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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0%;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38%。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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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强
经办律师:
钟婷
202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