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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17:45:4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296,295,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1,01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
份5,282,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0人,代表股份35,80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52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9人,代表股份5,282,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1%。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9,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9%;
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03,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03%;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3%;弃权 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4%。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9,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7%;
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02,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86%;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3%;弃权 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9,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7%;
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02,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86%;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3%;弃权 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5 年度财务预算》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2%;
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01,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47%;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3%;弃权 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74,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8%;
反对 2,3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88,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82%;反对 2,3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0%;弃权 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6,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7%;
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08%;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3%;弃权 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9%。
7、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庞海控股有限公司、郑思敏女士等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 260,458,841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27,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60%;
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83%;弃权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08%;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3%;弃权 5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9%。
8、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0,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8%;
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6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94,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52%;反对 2,3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633%;弃权 6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姚阳光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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