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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元集团: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8 17:23:01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
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
门和单位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如存在涉嫌违反内幕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内幕信息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以及知情人的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责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 及附件 2)并及时核实;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证券法务部应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汇总所涉及的所有知情人员,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 3),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前,公司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应按照《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报告、备案程序,由证券法务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公司应于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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