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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5-28 17:15:36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2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4
第四章 经理工作报告......7
第五章 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8
第六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13
第七章 附 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一名。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负责人一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九)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十一) 侵占公司财产;
(十二)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最晚在年度终止一个月前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业务计划;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九)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在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范围内对交易审核的权限。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六条 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代为行使上述职
权,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 副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八)经理不在时,副经理受经理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九)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
出报告。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现金流、存货、应收帐款、预算超支、投资损失等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经理报告,经理怠于处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递交。
经理除向董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时,经理向董事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 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讨论有关
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修订具体规章;
(九)决定涉及多个副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一) 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经理是经理办公会议的召集
人和主持人。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二十七条 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经理办公临时会
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二十八条 经理决定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
办”)负责通知,并由总经办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二十九条 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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