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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27 20:45:3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促进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司外籍员工。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田丽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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