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股份: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27 20:41:21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计部牵头实施,审计委员会监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听取公司经理层、职能部门、子公司及中介机构的汇报。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修订或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作为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
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
交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立即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要缺陷,应当及时研究应对策略,限期解决,降低风险。公司对于认定的一般缺陷,应当指定责任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防止风险扩大。
第五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等。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对外报出。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审计部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