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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20:21:4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2
第四章 定期报告 ...... 3
第五章 临时报告 ......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7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9
第三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 10
第四节内部报告制度 ...... 10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 11
第六节 记录和保管 ...... 12
第七节其他 ...... 12
第七章 附则 ...... 1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公司的长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王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1.2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及本制度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
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2.1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2.2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2.3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2.4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
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2.5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
告。
第2.6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2.7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2.8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2.9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2.10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2.11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 2.10 条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 2.10 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3.1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3.2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3.3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3.4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3.6条 本制度第 3.1 条至第 3.5 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等募集说明
书。
第3.7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4.1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予以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进行审计:
1.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4.2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4.3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五个交
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
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4.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4.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4.6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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