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子公司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27 20:21:4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人事管理 ...... 1
第四章 财务管理 ...... 2
第五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 3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 ...... 4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 5
第八章 行政事务管理 ...... 5
第九章 人力资源管理 ...... 5
第十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 6
第十一章 附 则 ...... 6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加强对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
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指
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
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
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股权在 50%
以下且不具备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2.1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
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2.2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2.3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2.4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对其
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2.5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
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3.1条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他子公司委派法定
代表人、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3.2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
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
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3.3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1. 由公司总裁推荐提名人选;
2. 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3. 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4. 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5.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3.4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
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1.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
任;
2. 督促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3.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4.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6.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7. 列入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8.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3.5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
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3.6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
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
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7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
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3.8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
结束后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
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4.1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
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4.2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
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4.3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4.4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
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4.5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
金管理。
第4.6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
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4.7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的管理。
第4.8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
以及公司财务资金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
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4.9条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季度
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
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
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4.10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
度结束后 1 个月以内,向公司报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4.11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部报告资金
变动情况。
第4.12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
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4.13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第4.14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
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
款进行处罚。
第4.15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
定执行。
第五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5.1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5.2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5.3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
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
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
方案,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5.4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
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
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