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27 20:21:4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2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3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4
第六章 附则 ......5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引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
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
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1.3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第1.4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1.5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1.6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1.7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2.1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1.8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4.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5.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6.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3.1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3.2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
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8)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9)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0)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11)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4.1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第4.2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录、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4.3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
存十年以上。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4.4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梗概描述,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4.5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4.6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