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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20:21:4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1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5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6
第五章 附则 ...... 7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加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王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1.2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的制度。
第1.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
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
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
责任。
第1.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
和披露手续。
第1.5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
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1.6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2.1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会议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本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本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签署第 3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5.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 1)项所述标
准的,使用该项规定;
3)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6. 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 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本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 3 款的规定的标准执行。
8.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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