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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27 20:19:4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 1
第三章 附则 ...... 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指引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公平披露,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
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1.3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
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1.4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
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以及由于与
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1.5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
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2.1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
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等方式。
第2.2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
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2.3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
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2.4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
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2.5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在提供相关信息时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书或保密承诺书,以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2.6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宜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
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不违规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书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
保管期限三年以上。
第2.7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
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1.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2.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2.8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因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为其单位、
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
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2.9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三章 附则
第3.1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3.2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3.3条 本办法的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3.4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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