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5-27 20:03:34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湖北盛天网络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695349435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Century Network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 B7 栋
9-11 楼,邮政编码:43007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0,510,076.00 元。
第七条 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优质领先的产品,服务产业,协调价值,
做行业模式的开创者,先进技术的促进者,为股东创造回报,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成为受人尊敬的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的设计与安装;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配件、网络设备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游戏开发,游戏运营;网络服务工程;计算机软硬件销售;游戏推广、组织展览及比赛;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服务;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短信息服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动漫产品经营业务;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影视及艺人经济服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及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湖北盛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整
体变更设立,由湖北盛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并完成出资。各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性质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赖春临 自然人股 2095.875 51.75
2 杨新宇 自然人股 455.625 11.25
3 崔建平 自然人股 546.75 13.5
4 深圳永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股 202.5 5
5 冯威 自然人股 182.25 4.5
6 付书勇 自然人股 182.25 4.5
7 邝耀华 自然人股 182.25 4.5
8 普威 自然人股 81 2
9 冯莲 自然人股 60.75 1.5
10 陈爱斌 自然人股 40.5 1
11 王俊芳 自然人股 20.25 0.5
合计 405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0,510,07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0,510,076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本章程作出相
关决议外,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且回购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回购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