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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网络:分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20:03:34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每股净利润高于人民币 0.01 元;
(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净现金流量为正值;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七条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股票股利分配应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九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
划,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
决策程序: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拟订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二)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政策或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或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政策或具体分配方案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详细说明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九条 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五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分
红管理制度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
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属于对于上市公司规定的事项且公司暂无法实施的条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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