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19:51:38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
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
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
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
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鉴证报告
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
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
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
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
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
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应当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