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19:51:38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同时以下人员也是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常设机构;
(二)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
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
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
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