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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和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7 19:19:50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深圳汇和富债务延期的
议案》《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由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由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投票程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二)15:00 在深圳市龙
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股份 25,286,8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86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4,023 股,反对 12,8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4,023 股,反对 12,8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
3.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4,023 股,反对 12,8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5,623 股,反对 8,471 股,弃权 2,8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41,323 股,反对 8,471 股,弃权 2,8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0%。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4,023 股,反对 12,8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益阳市瑞和成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256,693 股,反对 15,671 股,弃权 11,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2,393 股,反对 15,671 股,弃权 11,2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3%。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8,423 股,反对 8,4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
8. 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23,423 股,反对 8,471 股,弃权 55,0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89,123 股,反对 8,471 股,弃权 55,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5%。
9.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汇和富债务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62,823 股,反对 24,0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8%。
10.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4,023 股,反对 12,87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 俊 陈 果
吉嘉怡
202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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