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莫高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7 18:55:27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30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本次修订要点
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等非重要调整内容不再逐一比对,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本次修订前的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第九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新增)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二条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
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八条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九条(新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增)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讼。
第五十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条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