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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7 18:05:44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月 27 日(星期二)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月 27 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 60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宗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4 人,代表股份总数 69,560,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74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人,代表股份总数 52,823,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20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16,736,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7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1,900,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总数 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0人,代表股份 1,87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38,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 10,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7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2%;反对 1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3%;弃权 10,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08,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7%;反对 40,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1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86%;反对 4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9%;弃权 10,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5%。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08,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7%;反对 43,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弃权 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8,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86%;反对 43,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28%;弃权 7,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6%。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18,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 3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 6,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58,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90%;反对 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08%;弃权 6,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00,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 49,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弃权 10,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0,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08%;反对 49,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3%;弃权 10,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9%。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03,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3%;反对 48,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弃权 7,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3,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87%;反对 48,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75%;弃权 7,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37,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 14,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78,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2%;反对 14,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2%;弃权 7,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6%。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37,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 10,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1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78,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2%;反对 1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3%;弃权 11,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5%。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06,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0%;反对 40,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12,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23%;反对 40,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9%;弃权 12,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8%。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487,6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8%;反对 62,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1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27,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份总数的 3.2687%;弃权 10,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罗瑶。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5 月 28日

宸展光电003019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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