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7 17:43:36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5-023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第二条 公司系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 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执照,营业执照号 91500109203237470J,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 91500109203237470J。
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第二十条 公司由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有限公司以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 团)有限公司以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
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 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更设立,公司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重庆 立,公司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重庆长江造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 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认 购 全 部 发 行 的 净资产认购全部发行的 58,089,890 股普通
58,089,890 股普通股股票。 股股票。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 58,089,890 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如下: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出
…… 资方式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591,086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9,591,08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149,591,08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 149,591,086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时所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