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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7 17:16:10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鸿”或“孙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本次为广西长鸿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90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54 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广西长鸿提供人民币 4,9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债务期间自 2025 年 05 月 23 日起至 2028 年 05 月 23 日。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33.57 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2025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
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A7WG6H7D
成立时间:202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定代表人:李军
注册资本:42,000 万元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高镇腾龙大道 1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石加工;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广西长鸿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37,894.78 168,692.97
负债总额 92,158.68 122,414.81
净资产 45,736.10 46,278.16
项目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2,422.01 2,070.38
净利润 -4,082.79 374.7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广西长鸿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金、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费用。
(六)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三年,自 2025 年 05 月 23
日起至 2028 年 05 月 23 日止。如本条约定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约
定为准。
(七)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 年;

2.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3. 债务人与债权人变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保证人同意该变更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4.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宣布的到期之日起 3 年。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5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8.19%,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0.05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54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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