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16:54:4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一般舆情和重大舆情。一般舆情是指关注度较高、敏感度较低,在短时间内能消解平息的舆情。重大舆情是指关注度高、敏感度高、影响范围广、处置难度大、周期长,甚至容易挑起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公司声誉、稳定股价和市值、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良好的利益相关者关系以及防范和化解危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公司总部以及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照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各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舆情风险评估体系。坚持事前应评尽评,凡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易引发社会舆论热议、误读、质疑的重大活动、策划、项目等事项,在制定和实施前须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工作,提前做好化解风险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舆情管理机制,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事发单位和事件处置部门为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强化公司总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处置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各部室、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自觉担当起舆情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第八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具体职能如下:
(一)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统筹领导公司舆情管理工作,负责审定重大舆情事项的响应策略、应对方案,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统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舆情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一般舆情事项的响应策略、应对方案,协助董事长和总经理处理重大舆情事项的相关应对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室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舆情事件的防范与应对,设置1名负责人和1名舆情联络员,主要工作包括:负责日常经营中潜在舆情事项的日常监测与防范;负责舆情信息的预警与上报;负责舆情事件的具体应对。
第九条 公司总部办公室作为公司舆情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司舆情管理体系的搭建,定期采集舆情信息,协助制定舆情应急预案,组织与协调重大舆情应对工作,并及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公司总部证券法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分子公司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总部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相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应妥善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及各分子公司监控到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至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由主要负责人判断事件性质以及风险等级后,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般舆情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报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报舆情工作组和公司总部办公室。
(二)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公司总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并报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应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总部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责任部室或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核实事情真实情况,判断事件性质、范围及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舆情应对预案;公司总部办公室牵头,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应对方案,必要时跨业务条线建立工作组;舆情工作组审定确认预案后,通过相关部室或单位组织开展舆情应对具体工作;
(二)公司总部办公室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公司总部证法部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公关公司协助处理舆情危机,降低负面影响;
(五)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在舆情事件结束之后,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整个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记录在监测、分析、策略、执行等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完
善舆情管理体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