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通信: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6 22:01:4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
电话:(8621)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希通信”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康希通信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以下词语或简称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希通信、本公司、公司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
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 律意见
书》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公告,康希通信系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由格
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23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53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68 万股,于 2023年 11 月 17 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康希通信”,证券代码为“688653”。
(二)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11351689989B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48 万元,法定代表人
为 PINGPENG,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 111 号 3 号楼 714
室。
(三)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希通信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逐项核查: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及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7.6.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含预留部分)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3 条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要求。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信贷等财务资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3 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已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3 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 2 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60%、4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 小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3 条第(三)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参与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要求。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3条第(三)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8、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9、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