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及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9:47:39
证券代码:301550 证券简称:斯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张一民、何益民及财务总监、监事徐元英、梁汉洋、李留勇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菱股份”)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张一民、何益民及财务总监、监事徐元英、梁汉洋、李留勇(以下简称“本次减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本次减持主体拟按规定合计减持2,169,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599%。现简要说明并提示如下:
张一民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本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270%。
何益民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本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270%。
徐元英女士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本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82%。
梁汉洋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本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7,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45%。
数量合计不超过37,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32%。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一民 5%以上股东 17,284,435 10.8366%
何益民 5%以上股东 11,523,005 7.2245%
徐元英 财务总监 261,000 0.1636%
梁汉洋 监事 507,500 0.3182%
李留勇 监事 217,500 0.1364%
合计 29,793,440 18.679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数量及比例:
(1)张一民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270%。
(2)何益民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270%。
(3)徐元英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82%。
(4)梁汉洋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7,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45%。
(5)李留勇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7,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3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本次减持主体此前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8、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履行情况
1、5%以上股东张一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股份限售与减持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
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7.56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张一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现已届满。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张一民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届满离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2、5%以上股东何益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股份限售与减持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3、财务总监、监事徐元英、梁汉洋、李留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就股份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7.56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徐元英、梁汉洋、李留勇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现已届满。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本次减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破净、破发等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