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江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9:40:35
证券代码:301153 证券简称:中科江南 公告编号:2025-059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为符合条件的 181 名激励对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930,580 股,并于2025年4月29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349,920,000股增至352,850,580股,注册资本由 349,920,000 元变更为 352,850,580 元。
同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49,920,000 元。 352,850,58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定代表人。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即高级副总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即高级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裁,下同)、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即
(即财务总监,下同)。 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面向金融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诚信、业,为银行和财政客户提供电子化安全 进取、创新、服务”方针,专业化的 IT 服
产品与服务。 务持续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349,92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352,850,58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349,920,000 股,无其他种类股 通股 352,850,580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
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出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内行使质权。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 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
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节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