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5-26 19:16:35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订为“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
订,不再逐条列示。
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章程。 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它相关的法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05 年
司于 2005 年 3 月 1 日,由深圳市雅致轻钢房屋系统3 月 1 日,由深圳市雅致轻钢房屋系统有限公司以整体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440301102780881。 91440300728551331M。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新增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新增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0,778.2513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0,778.2513 万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0,778.2513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